萝北县关于禁止野外焚烧秸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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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北县关于禁止野外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萝北县年春季农作物秸秆野外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防止火灾及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萝北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野外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实行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焚烧秸秆,坚决做到全时段、全范围“零焚烧”。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为所辖行政区域的秸秆禁烧工作责任主体。要坚决制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要把责任落实到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

三、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秸秆离田清理,为春耕播种创造条件,保证不影响春耕生产。同时,要加强堆放管理,秸秆堆放要远离村(屯),不影响农村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和农业生产,并加强日常管护,确保无消防安全隐患。

四、凡违反通告规定,肆意焚烧秸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从重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积极投诉或举报。投诉、举报农业局、环保局、公安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萝北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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