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要求,防止火灾及大气污染,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萝北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野外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二、我县依据以下原则已划定秸秆禁烧区。即:城镇建设区(包括县城)、乡(镇)建设区周围20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5公里;粮库、油库等仓库周围5公里;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5公里等。禁烧区内要落实定责任、定人员、定区域、定岗位、定时间、定要求的责任包干制,做到“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为所辖行政区域的秸秆禁烧工作责任主体。要坚决制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要把责任落实到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四、农业部门牵头做好秸秆禁烧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做好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督查督办等工作。环保、宣传、发改、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林业、气象、农机、农技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工作。五、对违反本通告,在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禁烧秸秆管理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萝北县人民政府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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